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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替妻喊冤”续:监控显示女嫌疑人被威胁“给脸不要”

来源:大白新闻 编辑:admin 时间:2019-01-25
导读:

  【撰文/林红 统筹/刘姝蓉】昨日(1月24日),大白新闻从“检察官丈夫为妻‘喊冤’”事件中的检察官丈夫王某处获悉,其妻郑丽芳涉嫌受贿一案已改由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据悉,涉嫌受贿被判3年半的唐山科员郑丽芳在提起上诉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8年5月,原唐山市丰润区科技局防震减灾办公室副主任科员郑丽芳因涉嫌受贿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3年6个月。看似普通的案件,因其身为检察官的丈夫王某的“喊冤”而受到网友的普遍关注。王某表示,其妻曾遭受办案人员非法连续审讯、刑讯逼供。由路南区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在该案一审开庭时提交的一段视频显示,一名办案人员来回踱步,并不时用手指着坐在审讯椅上的郑丽芳称:“你多牛X”“拿锁头把嫌疑人锁上”“老老实实给我想”“给脸不要”。

  

  郑丽芳接受审讯(视频)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冀02刑终496号显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丽芳犯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5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丽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继续向被告人郑丽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丽芳上诉主要提出:其涉嫌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依法排除根据刑讯逼供及诱供非法取证所得的郑丽芳的讯问笔录及自书;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唐山某地质评估公司项目表不能作为判决其受贿的证据;本案存在实体和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对其强行逮捕并羁押、强行审判并作出有罪判决,严重侵犯了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郑丽芳犯受贿罪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昨日(1月24日),大白新闻从郑丽芳的检察官丈夫王某处获悉,该案已改由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王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份由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改变管辖通知书,并配文:孩子、老人、家人,共同祈盼公正公平公开。

  

  郑丽芳的丈夫王某朋友圈截图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改变管辖通知书(当事人供图)

  此前,对于辩护律师金晓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意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依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审理本案有法律依据,对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金晓光介绍称,一审庭审中,其再次提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合法,认为指定管辖是针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本案涉嫌的受贿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唐山市丰润区,管辖明确。

  检察官丈夫“喊冤”:办案人员殴打辱骂我的妻子

  据大白新闻此前报道,郑丽芳的丈夫王某系唐山市某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据王某描述,2017年4月23日下午,妻子郑丽芳接到陌生电话,对方称是路南区检察院的,让其到该院来一趟“有点事和你咨询一下”,郑丽芳表示下午要到学校开家长会,开完会再说。当天下午四点左右,郑丽芳刚走出学校大门,就被人带走。“身为检察官,深感无助和无奈。”王某告诉大白新闻,他始终不敢相信妻子会和贪污受贿联系到一起。他表示,其妻曾遭受办案人员殴打和辱骂,办案人员有逼取口供的行为。

  据大白新闻此前了解,2018年4月13日,路南区人民法院就郑丽芳涉嫌受贿罪一案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郑丽芳表示检察机关对其采取刑讯逼供,并说出了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的检察官的名字。

  据悉,郑丽芳自2017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后长达一年的时间内三次入住医院,入院的诊断是“分离转换性障碍,未特定”。第一次入院时间是2017年5月5日,出院时间是2017年7月31日。第二次入院时间是2017年10月25日,出院时间是2018年1月8日。

  在庭前会议中,郑丽芳陈述完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后,公诉人称郑丽芳思路清晰,反应敏捷,建议将其收监。此外,因郑丽芳提出侦查机关存在对其刑讯逼供行为,辩护人请求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路南区人民法院未予以采纳。

  一审判决书中显示,郑丽芳和其辩护律师金晓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非法连续审讯、刑讯逼供等问题,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均未予以采纳。被告人郑丽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由路南区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在该案一审开庭时提交的一段视频显示,一名办案人员来回踱步,并不时用手指着坐在审讯椅上的郑丽芳称:“你多牛X”“拿锁头把嫌疑人锁上”“老老实实给我想”“给脸不要”。

  此前报道——

  唐山一科员因受贿被判3年半,检察官丈夫为妻“喊冤”

  【撰文/林红 统筹/刘姝蓉】2018年5月,唐山市丰润区科技局防震减灾办公室的副主任科员郑丽芳因受贿罪被判处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看似普通的案件,因其身为检察官的丈夫王某的“喊冤”而受到网友的普遍关注。王某表示,其妻曾遭受办案人员殴打和辱骂,办案人员有逼取口供的行为。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郑丽芳在任唐山市丰润区防震减灾办公室科员期间,非法收受某地质评估公司钱款。郑丽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处罚。大白新闻了解到,目前,郑丽芳已提出上诉。

  防震减灾办主任科员因受贿被判3年半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丽芳在任唐山市丰润区防震减灾办公室科员期间,唐山方达地质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晓艳为了在该办公室审核地质评估报告、出具抗震设防审批意见书以及介绍业务的过程中获得相应的照顾,2011年到2013年三年间先后多次送给被告人郑丽芳钱款,累计现金达到人民币51万元。

  郑丽芳个人留下25万元后,将其余的26万元给了唐山市丰润区防震减灾办公室主任张绍东,张绍东从26万元中拿出9万元分给郑丽芳,最终被告人郑丽芳个人得到34万元。

  大白新闻获得的一份编号为“(2017)冀0202刑初203号”判决书显示,郑丽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丽芳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意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依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审理本案有法律依据,对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郑丽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向郑丽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中显示,郑丽芳和其代理律师金晓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非法连续审讯、刑讯逼供等问题,法院均未予以采纳。

  检察官丈夫为妻“喊冤”

  大白新闻了解到,郑丽芳的丈夫王某系唐山市某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据王某描述,2017年4月23日下午,妻子郑丽芳接到陌生电话,对方称是路南区检察院的,让其到该院来一趟“有点事和你咨询一下”,郑丽芳表示下午要到学校开家长会,开完会再说。

  当天下午四点左右,郑丽芳刚走出学校大门,就被人带走,之后就再也没有回家。“身为检察官,深感无助和无奈。”王某告诉大白新闻,他始终不敢相信妻子会和贪污受贿联系到一起。

  此外,郑丽芳的代理律师金晓光在卷宗中了解到,早在2016年,路南区检察院侦查机关就曾对郑丽芳的个人银行帐户进行了调查。

  “2016年在检察机关还没有对上诉人涉嫌受贿罪立案,路南区检察院侦查机关就对上诉人的银行账单及不动产进行非法查询,并将该证据作为指控上诉人有罪的证据。”金晓光说。

  判决书显示,因侦查卷中郑丽芳的银行帐单及不动产证明系立案前收集,且公诉机关未能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的解释,法院依法排除了该证据。

  一审开庭到判决用时3天

  据大白新闻了解,2018年4月13日,路南区人民法院就郑丽芳涉嫌受贿罪一案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郑丽芳表示检察机关对其采取刑讯逼供,并说出了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的检察官的名字。

  在庭前会议中,郑丽芳陈述完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后,公诉人称郑丽芳思路清晰,反应敏捷,建议将其收监。4月25日,郑丽芳被路南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关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郑丽芳涉嫌受贿一案的庭审于5月3日下午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某提讯室举行。

  金晓光律师介绍称,庭审中,其再次提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合法,认为指定管辖是针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本案涉嫌的受贿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唐山市丰润区,管辖明确。

  此外,郑丽芳又提出侦查机关存在对其刑讯逼供行为,辩护人请求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路南区人民法院未予以采纳。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上的时间显示,5月3日庭审后仅3天(5月6日,周一),路南区人民法院就下达了对郑丽芳涉嫌受贿一案的判决书。5月7日下午,郑丽芳的代理律师收到了这份判决。

  目前,大白新闻获悉,郑丽芳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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